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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協定 |
內容摘要:紐西蘭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以下簡稱為「中華臺北」),統稱為「雙方」。
咸願恪遵1944年12月7日於芝加哥開放簽署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載明之原則;咸願創造雙方各自飛航情報區間及飛航情報區延伸範圍外之空運服務機會;及咸欲確保國際航空服務最高程度之安全與保安,並重申雙方對危害人員或財產安全、妨害航空服務之營運及減損大眾對民用航空安全信心等危害航空器保安之行為或威脅抱持重大關切。
同意下列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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